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五个,分别是:西藏自治区(1965年9月9日)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1955年10月1日)、宁夏回族自治区(1958年10月25日)、内蒙古自治区(1947年5月1日)、广西壮族自治区(1958年3月5日)。
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,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,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,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,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,建立自治地方,设立自治机关,行使自治权利,享有当家作主,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。 少数民族自治区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自治区。
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五个,分别是:西藏自治区(1965年9月9日)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1955年10月1日)、宁夏回族自治区(1958年10月25日)、内蒙古自治区(1947年5月1日)、广西壮族自治区(1958年3月5日)。
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,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,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,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,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,建立自治地方,设立自治机关,行使自治权利,享有当家作主,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。 少数民族自治区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自治区。